(2016)湘05民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桂珍与被上诉人郭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桂珍,郭良才,刘良勇,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民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桂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良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芳,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良勇,曾用名刘达。原审被告刘敏,曾用名刘小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桂珍与被上诉人郭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桂珍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郭良才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借款不成立,借款的取款凭证系案外人郭良中所有,郭良才在庭审时陈述取款的内容项自相矛盾。二、即使借款成立,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罗桂珍不应承担责任。三、该借款是刘新科的赌债。郭良才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郭良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罗桂珍偿还借款本金138000元及利息3772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6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桂珍和刘新科于1985年12月15日结婚,于2015年8月19日离婚。2014年4月,刘新科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向郭良才共借款200000元,月利率2%,并于2014年4月16日出具借条。借款后,刘新科将利息归还至2015年4月16日,并归还借款本金62000元,后未再还款。另查明,刘新科于2016年5月31日死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刘新科在与罗桂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郭良才借款,现刘新科已死亡,罗桂珍应该按照约定偿还本息。郭良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罗桂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良才借款本金人民币138000元及利息3772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6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诉讼费3814.4元,由罗桂珍负担。本院二审期间,郭良才向本院提交了邵东县牛马司镇卫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郭良才与郭良中系亲兄弟关系。罗桂珍质证称,对郭良才与郭良中系亲兄弟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二审查明,郭良才与郭良中系亲兄弟关系,郭良才用郭良中的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邵东牛马司分理处开通银行账户存折,并实际操作该账户存折。2014年2月23日该存折的余额为378200元,2014年4月16日该存在的余额为80905.34元。2011年起罗桂珍和刘新科没有经常居住在一起,2012年罗桂珍和刘新科在邵东县市场路购买住房一套,2015年8月19日双方离婚,在财产与债务的处理上,双方约定:夫妻存续期间,所有的共同财产归罗桂珍,包括市场路的住房一套,债务由刘新科负责偿还。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郭良才与刘新科之间借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罗桂珍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第一个焦点,刘新科向郭良才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罗桂珍上诉提出该笔借款没有真实存在,借款的取款存折系案外人郭良中所有,郭良才在一审陈述取款的事实自相矛盾。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借款的取款存折系郭良才用郭良中的身份证开户,郭良才是该存折的实际所有人,该存折账户余额从2014年2月23日的378200元到2014年4月16日变更为80905.34元,在借款发生期间郭良才有取款的事实。故对罗桂珍认为借款没有真实存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借款发生在罗桂珍和刘新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桂珍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借款系刘新科与郭良才明确约定为刘新科个人借款,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经营,或者是刘新科个人的赌债。且在2015年8月19日罗桂珍和刘新科离婚时其夫妻共同财产归罗桂珍所有,因此罗桂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罗桂珍提出本案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罗桂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14元,由上诉人罗桂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陈莉娟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