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271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逍兰申请马玉贵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逍兰,马玉贵,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杨逍兰。被执行人:马玉贵。第三人: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龙。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杨逍兰依据生效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玉贵给付其执行款322500元、垫付的受理费、保全费7558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4850元,以上共计3349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玉贵名��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传唤,被执行人马玉贵至今未履行义务,具有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2015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对第三人嘉誉公司应付马玉贵的到期债务140000元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2016年7月28日,本院依法限令第三人嘉誉公司于2016年9月底向杨逍兰履行被保全的该债务140000元,嘉誉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具有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玉贵、第三人嘉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龙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第三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第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