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4850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萍。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房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33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句容碧桂园凤凰城芷兰湾02幢02层0201号房。房屋总价款48964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分期付款:被告须在签订合同时支付24482元;于2015��1月31日前支付330000元(银行按揭款);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135158元。被告逾期付款的,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累计应付款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支付1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支付23482元;于2015年3月26日支付40000元;于2016年9月29日支付95158元;剩余房款33万元一直未付。被告李萍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复印件各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已到期应缴款通知书及寄信明细复印件各一份、滞纳金明细一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8日,原告领取了碧桂园凤凰���芷兰湾2号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份。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书中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坐落于句容碧桂园凤凰城芷兰湾02幢02层0201号房屋,房屋总价款489640元。该房屋双方约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为银行按揭分期付款(详见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二条C方式约定)。第七条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双方对其他事项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支付1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支付23482元;于2015年3月26日支付40000元;2015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寄发了已到期应缴款通知书向被告催要剩余房款,被告于2016年9月29日支付95158元;剩余房款33万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2014年11月28日,原告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剩余房款,依法应当支付该款。合同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款,故其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二支付原告违约金至房款付清之日止。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33万元;二、被告李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2706.18元(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应付款33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李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李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行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