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邓宗雪、罗政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宗雪,罗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72号权利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地址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州村。组织机构代码:01457937-5。法定代表人黄智勇,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邓宗雪,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罗政祥,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赣031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邓宗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罗政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6月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3日,本院请萍乡农商行泉湖垅支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邓宗雪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00元,后由于邓宗雪身患残疾,无稳定收入,且提供低保证证实其属于低保对象,依靠政府低保救助维持生活,我院于2016年6月29日退还邓宗雪700元,现被执行人邓宗雪、罗政祥无可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罗政祥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1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邓宗雪还应缴纳罚金计人民币7350元(含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罗政祥应缴纳罚金计人民币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权利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权利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邬 红 萍代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