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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大壮与覃兴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大壮,覃兴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黄大壮(一审被告),男,壮族,1965年12月19日生,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覃兴全(一审原告),男,壮族,1957年7月15日生,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黄大壮与被申请人覃兴全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黄大壮不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再审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没有跟被申请人租用过挖掘机,大化县巴岩村巴肖屯矿山的老板是黄某,再审申请人只是老板黄某雇佣的管理人员,38720元租金是黄某欠被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也只是帮助黄某对其债务进行确认,况且欠条也证明实际欠款人是黄某所以该案件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2、法院认定诉讼时效错误,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欠条的时间是2011年3月15日,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该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再审。再审申请人黄大壮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被申请人覃兴全辩称:请求法院驳回黄大壮的再审申请。理由:一、再审申请人提出其只是黄某雇用的管理人员,出具的欠条只是帮黄某对其债务进行确认,欠款人是黄某,与他无关,对此被申请人坚决不同意。理由:1、本案从立案至开庭审理到下判决,申请人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黄某与本案有关联,所以黄某其名字不应在本案中出现;2、谁立下的欠条并签字确认谁就是真实的欠款人,没有理由狡辩和推托责任的;3、在(2016)桂122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里有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一份《欠条》原件和一份申请人自已签领卖矿全部收入的《领(借)款单》,以及出庭证人覃某的证言等有真实性和有关联性的证据。而再审申请人只有提供一份欠条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据此,申请人就是经营者,也是欠款人。二、再审申请人提出法院认定诉讼时效错误,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原、被告并没约定支付租金期限,原告主张其起诉前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证明其曾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故原告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应为提起本案诉讼时间。因此。本案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覃兴全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黄大壮诉被申请人覃兴全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桂1227民初27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且(2016)桂122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黄大壮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1、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上述事实与理由在一审审理时已经提出,本院对双方的争议也归纳了焦点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法理解释。再审申请人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不是实际欠款人,对该主张,黄大壮在一审和申请再审中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黄大壮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2、关于该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经审查,从欠条来看,未约定支付租金期限。原告主张其起诉前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证明其曾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故原告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应为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申请再审时黄大壮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足以证实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新证据或新的事实。故本案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3、经审查,原审审判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过程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因此,黄大壮的申请再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大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 贞审 判 员  黄大兴人民陪审员  XX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覃荣柠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