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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执8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生喜与胡占全、胡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喜,胡占全,胡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2执852-3号申请执行人王生喜,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行暖泉分理处保安,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胡占全,男,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胡光瑞,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金山水泥一分厂职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王生喜与被执行人胡占全、胡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确定由胡占全、胡光瑞偿还王生喜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99400元,案件受理费2896元由胡占全、胡光瑞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王生喜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434元,执行标的共计306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占全、胡光瑞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6)宁0122执852-1号查封被执行人胡占全名下的车牌号为宁A631**陕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胡光瑞名下的车牌号为宁A712**、宁A326**、宁AZU6**车三辆;以(2016)宁0122执852-2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占全名下的位于贺兰县东方嘉苑14号路01号房(所有权证号20104137)、贺兰县新贸市场西侧E段20号房(所有权证号20060747)房屋两套。现被执行人胡占全、胡光瑞住址不详,经向银行、房屋、车辆及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胡占全、胡光瑞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占全、胡光瑞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胡占全、胡光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王生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延君代理审判员  魏恺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子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