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民督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与包浩斯白音申请支付令案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包浩斯白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0525民督445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负责人田国利,职务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包浩斯白音,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请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随本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包浩斯白音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随本清。支付令申请费184.00元由被申请人包浩斯白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