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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9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多军、王金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多军,王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920-3号申请执行人:汤多军,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金奎,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汤多军与被执行人王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金奎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