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等与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娄底市湘联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黄剑成,严群,黄弢,肖金从,黄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钢钢城路(涟钢大桥旁)。负责人李林,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钢城路(振兴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剑成。被执行人娄底市湘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新坪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平。被执行人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滨东街64号。法定代表人黄弢。被执行人黄剑成,男。被执行人严群,女。被执行人黄弢,男。被执行人肖金从,女。被执行人黄志华,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被执行人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娄底市湘联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黄剑成、严群、黄弢、肖金从、黄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暂不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肖学军审判员  刘景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胜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