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金平盗窃罪、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433号移送部门: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一庭被执行人:李金平,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金平盗窃罪、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辽028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