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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任桂芝诉程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芝,程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281号原告:任桂芝。委托代理人:田福成。被告:程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芝诉被告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任桂芝。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一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