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任桂芝诉程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芝,程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281号原告:任桂芝。委托代理人:田福成。被告:程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芝诉被告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任桂芝。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一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