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熊骏交通肇事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鄂09刑申19号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骏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瑛、雷斌、雷付学、李满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熊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瑛共计人民币914149.09元。被告人熊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瑛人民币共计246077.1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城市惠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进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瑛人民币共计168911.7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城市荣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瑛、雷斌、雷付学、李满香共计人民币329850.91元。被告人熊骏应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瑛、雷斌、雷付学、李满香人民币共计87089.7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城市惠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进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瑛、雷斌、雷付学、李满香人民币共计57445.4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城市荣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瑛、雷斌、雷付学、李满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瑛、雷斌、雷付学、李满香,原审被告人熊骏,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进文,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城市惠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鄂09刑终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进文对民事赔偿部分向本院提出申诉称:1、原审判决计算有错误。2、原一、二审裁判的审理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3、申诉人田进文只应对受害人雷文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诉人田进文提出的再审理由部分成立,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除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中止执行外,其他刑事诉讼部分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