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宇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宇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志华,吴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938号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314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8076-7。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迪,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宇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百货商店内,组织机构代码77736662-6。法定代表人:徐志华,经理。被告:徐志华,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吴金凤,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村镇银行)与被告马鞍山市宇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诚金属材料公司)、徐志华、吴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华村镇银行委托代理人刘启迪、宇诚金属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华、吴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华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宇诚金属材料公司归还借款3000000元,利息318539.7元,并自2016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2‰(年利率14.4%)计息至本息还清止;2.徐志华、吴金凤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若宇诚金属材料公司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则变卖徐志华、吴金凤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翡翠园8-506室住房,优先支付上述借款本息;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宇诚金属材料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2月18日与新华村镇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新华村镇银行借款300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月利率为8‰(年利率9.6%),逾期利率上浮50%,若借款人违约新华村镇银行则可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若发生争议,则向新华村镇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徐志华、吴金凤为上述借款本息担保,并用自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翡翠园8-506室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宇诚金属材料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宇诚金属材料公司、徐志华、吴金凤辩称:对借款、担保及抵押担保均无异议,但诉请利息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8日,新华村镇银行与宇诚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新华村镇银行向宇诚金属材料公司提供3000000元用于进货及支付经营费用,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借款固定年利率为9.6%,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一次还本;逾期还款加收50%的利息即年利率14.4%,贷款转帐凭证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发生争议,则向新华村镇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新华村镇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宇诚金属材料公司提供3000000元借款。2014年12月18日,徐志华、吴金凤与新华村镇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3年10月21日,徐志华、吴金凤与新华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徐志华、吴金凤以其名下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翡翠园8-506室房产,为宇诚金属材料公司在2013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1日间向新华村镇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费。2013年10月2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后宇诚金属材料公司给付了利息75949.92元,至2015年12月17日欠新华村镇银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12050.08元(288000元-75949.92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新华村镇银行递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个人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承诺函、还款明细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新华村镇银行与宇诚金属材料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徐志华、吴金凤签订的《个人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合法有效。新华村镇银行依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宇诚金属材料公司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逾期还款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新华村镇银行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徐志华、吴金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徐志华、吴金凤依约定对本案所涉借款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新华村镇银行依法对徐志华、吴金凤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翡翠园8-506室房产,以拍卖、变卖的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对新华村镇银行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宇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12050.08元,合计3212050.08元;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照本金3000000元、年利率14.4%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志华、吴金凤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志华、吴金凤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翡翠园8-506室房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48元,由被告马鞍山市宇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志华、吴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善林审 判 员 王成玲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红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