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4307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307原告:赵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4307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