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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4307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307原告:赵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4307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