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谭兴忠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兴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12号罪犯谭兴忠,男,1971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了(2013)淇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兴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宣判后,谭兴忠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了(2014)鹤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谭兴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谭兴忠伙同他人,携带撬杠、手钳、液压钢筋钳等作案工具,窜至鹤壁市、淇县、汤阴县等地的公司办公室、财务室内,撬开保险柜实施盗窃作案十三起,盗取现金、金项链、玉手镯等财物,价值共计59311元。案发后追退财物损失款共计38191元。该犯系共同犯罪。罪犯谭兴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兴忠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兴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3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