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邹某与沈某1、沈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沈某1,沈某2,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兴化市。被执行人:沈某1,女,1993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沈某2,男,1956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柳某,女,1953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沈某1、沈某2、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大刘民初字第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冯玉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