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鲁纪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纪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343号申请人:鲁纪贤:男,1952年7月31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苏家孟与被告鲁纪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2016年9月4日,鲁纪贤向本院申请追加方庆杰、鲁雪、寇真勇为本案共同被告。其申请认为方庆杰、鲁雪、寇真勇系合伙人,由其向苏家孟赊欠的化肥是三合伙人使用的,自己是三合伙人的聘用人员,该化肥款应当由三合伙人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鲁纪贤是在庭审结束后才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鲁纪贤赊欠苏家孟的化肥是给三合伙人使用的,现有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方庆杰、鲁雪、寇真勇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加之原告苏家孟认为该化肥是鲁纪贤个人使用的,与三申请人申请人无关,其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方庆杰、鲁雪、寇真勇为本案共同被告;故,鲁纪贤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纪贤追加方庆杰、鲁雪、寇真勇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方其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