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7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合川区达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陈世良,甘容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川区达人建筑设备租赁站,陈世良,甘容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693号原告:合川区达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合川区南办处花园村一社88号,组织机构代码L6737508-8。负责人:李平勇,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易定梅,女,1978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世良,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甘容美,女,出生年龄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合川区达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陈世良、甘容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合川区达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川区达人建筑设备租赁站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合川区达人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川区达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川区达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封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