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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廖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女。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初的—天,被告人廖某通过聊天软件微信结识微信名为“A琪琪A”的网友(身份不明),后廖某以270元的价格从该网友的百度云盘内获得100余部淫秽视频并下载保存至自己的百度云盘内(账号“13×××73”,昵称“辣妈我最棒”)。接着廖某利用微信名为“吻你的唇”的微信号在朋友圈上发布出售视频信息。2016年4月初至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廖某将自己百度云盘内的淫秽视频通过百度云盘出售给52名好友,共发送成功33个视频,非法牟利2400余元。经鉴定,该33个视频为淫秽物品。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iphone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照片、龙泉市公安局暂存淫秽物品清单及续表、廖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涉黄视频清单(光盘6个,共计33部)、丽水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全市淫秽物品鉴定小组成员的通知、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淫秽物品鉴定和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户籍信息;证人王某1、王某2、孙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33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iphone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廖某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审 判 员 陈宇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雷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