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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符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5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1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为免费获取毒品吸食,被告人符某帮助毒贩符妃雄贩卖毒品。2016年5月12日20时许,购毒人员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符某购买200元海洛因毒品,符某表示同意同时另外向林某索要50元送毒路费,林某表示同意。符某到符妃雄家把向林某要购买毒品的事告知符妃雄,并向符妃雄拿取200元毒品,然后到雷州市英利镇东英益管区办公楼附近把向符妃雄拿取的2包毒品交给林某,林某把250元交给符某。交易完毕后,双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符某250元毒资、作案工具1部手机和1辆摩托车,同时缴获林某向符某购买的2包毒品。经称量,该2小包毒品净重0.25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符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某为免费获取毒品吸食,便帮助毒贩符妃雄贩卖毒品。2016年5月12日20时许,在公安机关的特情安排下,林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符某提出要购买人民币200元的海洛因毒品,被告人符某表示同意,并同时向林某索要50元送毒路费,林某也表示同意,接着,被告人符某便到符妃雄家把林某要购买毒品的事告知符妃雄,并向符妃雄拿取人民币200元的毒品。然后,被告人到雷州市英利镇东英益管区办公楼附近与林某接触。被告人符某在收到林某付给的毒资人民币250元(其中50元为送毒路费)之后,便把从符妃雄处拿取的2小包毒品贩卖给林某。双方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被告人符某毒资人民币250元、JUICELL黑色直板手机1部、大阳牌两轮女式摩托车1辆;接受林某提交刚向被告人符某购买的毒品2小包。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2小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涉案的2小包毒品,于2016年5月12日在见证人肖某的见证下,经雷州市公安局英利派出所与被告人符某现场称量,称量结果为2小包毒品净重分别是0.15克、0.10克,共净重0.25克。被告人符某对此称量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的毒品、毒资、摩托车、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符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赃物赃款收据等;3.证人林某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6)06032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概貌图、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8、称量笔录,现场称量照片。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符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符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符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本案属公安机关通过特情安排侦破的案件,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共净重0.25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大阳牌两轮女式摩托车1辆、JUICELL牌黑色直板手机1部是被告人符某供其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25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符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共净重0.25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大阳牌两轮女式摩托车1辆、JUICELL牌黑色直板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25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再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泽亮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