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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道宏与刘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宏,刘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陈道宏。委托代理人王文龙,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华平。陈道宏与刘华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华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道宏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申请执行人)。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华平名下登记有坐落在靖江市横港北路88号7幢3号房屋(房产证号01××92)。2016年10月8日,本院在房产登记机关对上述房屋办理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止。因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的房屋,本院依法暂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屋,本院已查封。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的房屋,本院依法暂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唐胜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