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鉴伟与贺月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鉴伟,贺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财保26号申请人张鉴伟,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申请人贺月红,女,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人张鉴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贺月红所有的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鉴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贺月红所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墙里贺小区6幢2单元1301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缪哈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