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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淦珍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保27号被保全人张赛芳,2,49岁,地址永修县。申请保全人淦珍萍,2,50岁,地址永修县。被保全人李建军,1,52岁,地址永修县。被保全人陈顺勇,1,45岁,地址永修县。被保全人永修县柘林湖赛芳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永修县柘林镇易家河。法定代表人陈顺勇。被保全人叶诚,1,45岁,地址永修县。被保全人李阳,1,29岁,地址永修县。被保全人刘建华,1,34岁,地址永修县。被保全人张红英,2,40岁,地址永修县。被保全人蔡雨妹,2,49岁,地址永修县。本院在审理淦珍萍申请张赛芳、李建军、刘建华、李阳、蔡雨妹、陈顺勇、叶诚、张红英、永修县柘林湖赛芳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淦珍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淦珍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淦珍萍的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罗大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聪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