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执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荣才与潜江市嘉泰制动器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才,潜江市嘉泰制动器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执515-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才,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执行人潜江市嘉泰制动器零部件有限公司。我院在执行王荣才与潜江市嘉泰制动器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潜江市嘉泰制动器零部件有限公司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3万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潜江市嘉泰制动器零部件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才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邓家俊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绍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