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建勋与黄海东、王书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勋,黄海东,王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790号原告:刘建勋,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飞,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东,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王书兰,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勋与被告黄海东、王书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勋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刘建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