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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建勋与黄海东、王书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勋,黄海东,王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790号原告:刘建勋,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飞,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东,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王书兰,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勋与被告黄海东、王书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勋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刘建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