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全强与被执行人马志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谷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谷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门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全强于2015年6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不在本辖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线索,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门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未执行款项45463元、执行费581.94元,共计46044.94元,待被执行人马某某有给付能力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庆审判员 达海芳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