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与王旭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王旭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828号原告: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上香头工业园区*号。投资人:章彩琴。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烨,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宇,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与被告王旭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立案。原告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