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刘常宇、奈曼旗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龙,刘常宇,奈曼旗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龙,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刘常宇,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奈曼旗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宝山,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晓龙与被执行人刘常宇、奈曼旗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晓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贺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