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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洋上诉李泓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洋,李泓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洋,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泓涧,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上诉人杨洋因与被上诉人李泓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5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洋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杨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杜丽霞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梦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