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3民初1046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被告卢某某,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01年,被告因资金周转从我处借款2万元,后陆续归还了12000元,下欠8000元未归还。2015年4月23日,被告给我补写了借条,承诺从2016年开始归还下欠的8000元,但一直未还,现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我借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及欠款数额均属实;现我已退休,与老伴共同生活,我二人的生活完全依赖于我的退休工资,请求给我夫妻二人留够生活费,愿用其余工资归还下欠原告的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同一单位工作,被告在外开办了陕西建华液压机械厂。2001年,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用于购买装载机原材料。后在原告催促下,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了12000元,下欠8000元未还。2015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补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补借条原来借黄某某现金捌仟元整,因原来借条找不见,今补借条一张,原来借条作废,所欠款从2016年开始逐渐还借款借款人卢某某2015年4月23日”,此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查明事实中,被告对原告所诉借款理由及经过、还款事实、欠款事实均无异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以购买原材料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归还了12000元后,就下欠的8000元向原告补写了借条,对此被告无异议,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瀚武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安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