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继洪申请保全张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继洪,张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189号原告江继洪,男,50岁,住楚雄市观象街**号*幢*单元***室。诉讼代理人周莉,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温显俊,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万华,男,64岁,住楚雄市团结路北浦伟业广场*幢**单元*****号。江继洪申请保全执行张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400000元【保全查封江继洪所有的位于楚雄市团结路北浦伟业广场5幢11单元5-405号房屋,合同登记备案号:CX201401150059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继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执保189号案件的保全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茶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