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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严惠俊与袁大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惠俊,袁大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1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惠俊。被执行人:袁大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惠俊与被执行人袁大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惠俊与被执行人袁大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严惠俊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