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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罗爱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闵星—本洲毛绒有限公司,罗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294号原告:上海闵星—本洲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蔡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卫龙,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爱萍,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闵星—本洲毛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闵星—本洲毛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上海闵星—本洲毛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由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