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姚鑫与河北顺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鑫,河北顺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788号原告:姚鑫,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10号16栋2单元6A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聚国(系原告之父),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大郭村新明胡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战波,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顺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塔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常俊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拥政,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鑫与被告河北顺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鑫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姚鑫负担。审 判 长 骆新颖人民陪审员 李艳璋人民陪审员 徐艾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