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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文江诉曹胖子、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江,曹胖子,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423号原告:杨文江,男。被告:曹胖子,男。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法定代表人:龚玲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杨文江诉曹胖子、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文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文江以被告曹胖子无确切下落待确定被告地址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计667.5元,由杨文江负担。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