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9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文江诉曹胖子、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江,曹胖子,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423号原告:杨文江,男。被告:曹胖子,男。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法定代表人:龚玲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杨文江诉曹胖子、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文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文江以被告曹胖子无确切下落待确定被告地址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计667.5元,由杨文江负担。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