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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德基、张爱仙等与张荣明、苏州赛泰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德基,张爱仙,张芙蓉,方建,方静,张荣明,苏州赛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271号申请执行人方德基,男,193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张爱仙,女,194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张芙蓉,女,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方建,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方静,男,199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合杰,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荣明,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现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赛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张为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德基、张爱仙、张芙蓉、方建、方静与被执行人张荣明、苏州赛泰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确认张荣明自行交付申请人人民币82000元,尚有24269.14元未付。据申请人反映,目前张荣明居所不明,苏州赛泰贸易有限公司亦不在住所地经营,具体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王程昊执行员  戚鸣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