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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桂花与青岛德信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花,青岛德信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花,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德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38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72785-4。法定代表人江爱范,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桂花与被执行人青岛德信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调字(2016)第6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仲调字(2016)第67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