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6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曾令学与余家洪,重庆上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学,重庆上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显军,余家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715号原告曾令学,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池维汉,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上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杨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显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余家洪,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令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春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