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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宏安矿业有限公司与王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宏安矿业有限公司,王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498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宏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付万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林,男,47岁,河南省社旗县人,现住汉滨区江北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宏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宏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宏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九十元,减半收取七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宏安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贺茂芳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晁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