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680号原告: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潘小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宜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祁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5元,减半收取6297.5元,由原告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宣 霖人民陪审员 杨万才人民陪审员 丁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