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仕云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8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仕云,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6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仕云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邓冬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强、邓晶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肖苗苗担任记录,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仕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仕云盗窃的事实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张仕云伙同谢某(另案处理)在武冈市区盗窃6次,盗窃金额8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7日20时许,张仕云伙同谢某在武冈市都梁路“雅婷”日化品商店,盗窃林某步步高VIVO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1130元。(2)2016年1月8日20时许,张仕云伙同谢某在武冈市宣风楼旁“健康家园”奶粉店,盗窃黄某中兴智能手机一台。(3)2016年1月12目12时许,张仕云伙同谢某在武冈市龙湖世纪小区7栋“艺剪”理发店,盗窃廖某OPPOR7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1610元。(4)2016年1月12日19时许,张仕云伙同谢某在武冈市乐洋路“武冈卤菜”店,盗窃马某蓝米手机一台。(5)2016年1月15日12时许,张仕云伙同谢某在武冈市铜宝北路“知名度”理发店,盗窃杨某苹果6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3590元。(6)2016年1月25日14时许,张仕云伙同谢某在武冈市解放路“馨怡家纺”店,盗窃刘某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5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仕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人黄某1、葛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张仕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张仕云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6年4月份的一天,张仕云在武冈市西直街周某家将重约0.7克海洛因卖给周某。周某拿2台手机作价500元作为毒资抵押在张仕云处。(2)2016年4月份的一天,张仕云在武冈市西直街周某家附近的一条巷子里,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周某,周某用一台东芝牌手提电脑作价600元作为毒资抵押在张仕云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仕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仕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仕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仕云将毒品海洛因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张仕云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张仕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仕云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张仕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张仕云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仕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仕云的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邓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