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旭涛与沈阳东易鑫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涛,沈阳东易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501号原告李旭涛,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刘金燕,女,汉族,住同上,系原告妻子。被告沈阳东易鑫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四路1号A-23-09。法定代表人崔东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涛与被告沈阳东易鑫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旭涛承担。审 判 长 张 飙代理审判员 卢政麒人民陪审员 祝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佳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