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150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云生与被执行人于谨福、付建军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云生,付建军,于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150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于云生,男,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苏田奎,男,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号。被执行人付建军,男,大连火车站司机,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于谨福,男,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544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建军、于谨福的银行存款107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思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