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轩诉被告张某铭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轩,张某铭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216号原告:何某轩,男法定代理人:何某磊,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铭,女原告何某轩诉被告张某铭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何某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轩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员王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