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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轩诉被告张某铭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轩,张某铭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216号原告:何某轩,男法定代理人:何某磊,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铭,女原告何某轩诉被告张某铭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何某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轩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员王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