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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15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钱珉、徐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钱珉,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5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代表人:夏年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钱珉。被执行人:徐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0159751元及利息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3667元、公告费560元、执行申请费168997.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钱珉、徐辉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箕漕街64号(1-1)(2-1)(2-2)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9月13日,竞买人张贺敏在拍卖中以最高价6170000元竞得该房地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江东区箕漕街64号(1-1)(2-1)(2-2)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江东区箕漕街64号(1-1)(2-1)(2-2)房地产【房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甬房私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归买受人张贺敏(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张贺敏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