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汤荣清与被申请人陈博敏、陈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荣清,陈博敏,陈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财保127号申请人:汤荣清,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申请人:陈博敏,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被申请人:陈璐,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申请人汤荣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璐所有的湘XXXX**轿车一辆。申请人汤荣清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湘XXXX**号奥德赛牌轿车、湘XXXX**号辉腾牌轿车各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汤荣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璐所有的湘XXXX**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查封申请人汤荣清所有的湘XXXX**号奥德赛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三、查封申请人汤荣清所有的湘XXXX**号辉腾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汤荣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