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屈宏斌与被告李芳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宏斌,李芳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1052号原告屈宏斌。被告李芳娃。原告屈红斌与被告李芳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宏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宏斌承担。审判员 樊怀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