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倪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终476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皖01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倪某酒后至合肥市瑶海区定远路方庙派出所门口,随意追逐、殴打被害人凌某,致被害人凌某右上牙齿缺失一枚,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凌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倪某经合肥市公安局方庙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倪某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凌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倪某赔偿被害人凌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已即时付清),被害人对被告人倪某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凌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易某、许某的证言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酒后随意追逐、殴打他人,并造成被害人凌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倪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案发后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凌某的经济损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因本案被先行行政拘留的时间(10天),应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上诉人倪某上诉提出:上诉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与经济损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倪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倪某的上诉理由,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一审法院对倪某定罪量刑时已经对其具有的自首等情节予以评价,原判充分体现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倪某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不属较轻,且没有证据证明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期间,倪某未提出影响量刑的新的证据,故对上诉人倪某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倪某酒后随意追逐、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倪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倪某案发后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倪某因本案被先行行政拘留的时间(10天),应折抵刑期。原判根据上诉人李星星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上述情节,对其综合量刑罚当其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倪某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陈秀琴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中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