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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金安华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利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安华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利德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629号原告:厦门金安华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沧翔路86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85257131W。法定代表人:黄金珠,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孙连步,公司员工。被告:厦门利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379号2#厂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71299162R。法定代表人:邱莉。原告厦门金安华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利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佩兰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金安华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利德兴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安华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利德兴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金安华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利德兴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金安华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洪佩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