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冯雪忠与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忠,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661号原告:冯雪忠,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东,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东蒋湾78号。法定代表人:于利生。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弇山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戴曦晟。原告冯雪忠与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冯雪忠于2016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冯雪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忆 微信公众号“”